韩国农机化变更申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4页(243字)

韩国1996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规则》第9条变更申报等规定:(1)对于通过形式检查合格的农业机械性能(包括选择装置的附着)等要进行变更的单位,向研究所所长申报附件第4号公文程式的变更申报书。(2)研究所所长根据第1项的规定申报时,对变更内容进行研究后,其结果自申报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给申报人。若通知的变更内容适合于农业机械的性能及安全基准时,按照附件第4号公文程式的检查成绩变更确认书,若变更内容不适合时,通知按照记载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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