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药生产企业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3页(216字)

中国2001年《兽药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2)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4)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5)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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