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船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1页(550字)
韩国《渔船法》第33条规定,对于未取得第5条规定之许可而建造或改造渔船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的罚金。第34条规定,当渔船所有者、船长及其他渔船乘务员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时,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的罚金:(1)违反第16条第2项之规定,未经渔船检查而投入航行时;(2)违反从业限制的种别、最多乘船人员、限制气压、满载吃水线等依据第19条第1项之规定而记载于渔船检查证书上的条件,将渔船用于航行时;(3)需要拥有无线电话或无线电信设施的渔船在没有该设施的情况下而用于航行时。第35条规定,对以虚伪或其他不当之方法而取得渔船检查证书、渔船特别检查证书、制造检查合格证明书、检查合格证明书或预备检查合格证明书者,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金。第36条规定,当渔船之制造者应就其渔船接受制造检查而未接受制造检查便制造或制造完渔船时,处以500万元以下罚金。第37条规定,对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金:(1)拒绝、妨碍或逃避依据第8条之规定的有关公务员的现场确认者;(2)违反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2项、第14条或第15条第2项和第3项之规定者;(3)无正当事由而未接受第16条第1项规定之渔船检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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