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登记规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9页(272字)

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第4章登记规费中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应依照土地法的规定缴纳登记费及权利书状费。登记费未满1元的,不计予征;申请土地标示变更登记、预告登记,每宗缴纳登记费1元;申请他项权利内容变更登记,除权利价值增加部分依上述缴纳登记费外,每宗缴纳登记费1元。登记规费应在申请登记收件时缴纳。下列土地登记,免纳登记费、权利书状费:(1)公有土地确无收益的;(2)私有水路、道路提供公共使用确无收益的;(3)政府机关为执行公务依法嘱托登记机关登记的;(4)其他依法令免纳登记费或权利书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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