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基金储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7页(275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27条规定:(1)在指定品种的输出价格低于标准输出价格的场合,农林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令基金管理者参照标准输出价格,经审议会的审议,以农林部长官规定的价格,使用振兴基金进行储备。(2)农林部长官在令基金管理者直接输出按前项规定储备的指定品种或是指定品种的输出价格已恢复到标准输出价格以上时,可令指定输出业者进行销售。(3)前项的销售价格由基金管理者参照输出价格、标准输出价格及储备附带费用等,报农林部长批准后确定。(4)有关按第1项规定进行储备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