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质定时测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2页(244字)

韩国1992年《水质环境保全法》规定:(1)环境处长官为掌握全国的水质实态而设置测定网,定时测定水质污染度。(2)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或道知事为掌握管辖区域内的水质污染实态,设置测定网测定水质污染度。(3)环境处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决定测定网位置、范围及区域时,测定网设置计划要根据总理令决定,要变更此项计划时也如此。(4)环境处长官或市、道知事根据上述规定的测定网设置计划,可以征用或使用设置测定网所必要的土地、建筑物或其土地上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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